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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电子: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

时间:2023/11/11 10:17:57   作者:   来源:   阅读:0   评论:0
内容摘要:(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分工。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设立金融机构、违...

(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分工。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设立金融机构、违法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的有关组织,并采取相关措施或者予以取缔。3.教育、养老、房地产、商业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与配合处理。4.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范和配合处理违法金融活动的工作。5. 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做好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稳工作。6. 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新业态、新产品的违法金融活动,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yg电子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分工。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统筹保护,率先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者纠纷多元解决机制。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配合。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落实或督促有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并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依法需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部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对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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